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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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义卫公罚〔2021〕474号 |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义乌万达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发现5名以下未填写健康承诺单的游泳者游泳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的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捌佰圆整(¥8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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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2 | 义执法行罚字[2020]第06312号 | 浙江省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警告并处罚人民币5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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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详情 |
3 | 义公(江)行罚决字[2019]66663号 | 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以来,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义乌万达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招用流动人口蔡某某、徐某某到其酒店里工作,期间一直未将员工蔡某某、徐某某的身份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被我局工作人员查获,并当即向该酒店发放义乌市公安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义乌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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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详情 |
4 | 义卫公罚【2019】109号 | 金华市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义乌万达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嘉华酒店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在义乌市稠江街道义乌万达广场3幢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住宿、游泳等服务,时间为24天。并于2019年6月28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法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规定的裁量标准,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义乌市卫生健康局2019年7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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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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