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信汇新

    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嘉兴港区乍浦经济开发区三期围堤内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港(消)行罚决字〔2019〕0010号 嘉兴港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位于嘉兴港区乍浦经济开发区三期围堤内的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德权)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湖乍浦支行缴纳罚款(账号:乍浦国库)。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港区大队 2019年5月31日。 收起

    ... 展开
    2019-05-31 详情
    2 嘉安监管罚〔2017〕1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2日上午10时许,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汇公司)机修车间厂房外西南侧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嘉兴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本局会同嘉兴市监察局、公安局、质监局、总工会及嘉兴港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派员、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2016年11月17日,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认定信汇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本局于11月23日对信汇公司涉嫌的对“8?22”物体打击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信汇公司未能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气密打压规程》,以致赵磊、敬守义等人违反《气密打压规程》有关打压过程中要配置压力表、试验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及气压试验过程中应先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设计压力的1.15倍,《管道特性表》规定该管道的设计压力为1MPa)的10%且保压5-10分钟,无异常现象后再逐级升压保压等规定,直接使用压力为0.65MPa的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有关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信汇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 收起

    ... 展开
    - 详情
    3 嘉安监管罚【2016】2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7日8时40分许,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卤化丁基车间溴回收装置液溴储罐(VA2681c)发生溴素泄漏事故,造成正在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维保作业的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彭占熬、王兵兵、李志山、王琪等4人溴中毒,约200公斤溴泄漏。彭占熬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23日死亡。根据嘉兴港区安监局上报的嘉兴港区管委会批复同意的《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27”溴素泄漏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我局于2016年6月28日就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变溴素回收工艺,新增了石墨冷凝器装置,未经安全评价与设计审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代俊明、副总经理邱正茂、安环部经理孙志军、生产技术部经理褚金芳、机械动力部经理黄曦、卤化丁基车间主任邢朝辉、班长陈小伟、副班长彭佩的询问笔录,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卤化丁基橡胶车间溴化装置溴回收工序溴泄漏事故原因初步分析、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27”卤化丁基车间溴素泄漏事故整改情况确认意见、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3?27”卤化丁基车间溴素泄漏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及“3?27”卤化丁基车间溴素泄漏事故调查报告附件等,证明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变溴素回收工艺,新增了石墨冷凝器装置,未经安全评价与设计审查的事实。2、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卤化丁基橡胶车间溴化装置溴回收工序溴泄漏事故原因初步分析、“3?27”卤化丁基车间溴素泄漏事故调查报告附件等证据材料证明事故现场情况。3、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疾病证明单复印件2份,证明王兵兵、李志山、王琪因急性工业中毒(溴气中毒)入院治疗的事实。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1份、关于伤害死亡赔偿金核算及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彭占熬因溴气中毒死亡的事实。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7724308XJ)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本局认为,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变溴素回收工艺,新增了石墨冷凝器装置,未经安全评价与设计审查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有关用于生产、 收起

    ... 展开
    - 详情
    4 嘉港公(消)行罚决字〔2016〕0046号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港区大队

    现查明位于嘉兴港区乍浦经济开发区三期围堤内的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姓名:朱德权)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湖乍浦支行缴纳罚款(账号:乍浦国库)。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港区大队 2016年8月7日。 收起

    ... 展开
    -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