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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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9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经查实:2021年6月30日14时55分,当事人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平区东湖街道振兴西路余政挂出【2007】11号地块开发项目(商住项目)工地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当事人在工地南门处设置了易腐垃圾桶1只、其他垃圾桶2只、可回收物桶1只,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设置的垃圾桶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分类类别和分类标识的相关规定,导致垃圾未分类投放。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临平区东湖街道振兴西路余政挂出【2007】11号地块开发项目(商住项目)工地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主体,不符合《杭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域应设置四类垃圾收集容器,办公楼走廊和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要求。2021年07月06日16时00分,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已整改。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各网点柜面或自助终端进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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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详情 |
2 | 杭综执(余)罚字〔2020〕第1402012001190025号 | / |
处罚决定摘要描述(用于对外公开,必须剔除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如: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不宜对外公开信息):案件名称: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9年12月06日14时30分,我局综合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大邦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东湖街道振兴西路余政挂出【2007】11号地块开发项目(商住项目)工地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056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2019年12月7日10时00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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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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