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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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市监罚处〔2020〕3号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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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3 | 详情 |
2 | 杭市管罚处字〔2018〕6号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杭州地区主要负责宣传推广、市场调查分析、平台服务支持等业务,同时承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线下审核,确认资质等工作。2016年8月,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总部成立合规部,2016年底正式履行审核证照职责。合规部履行审核资质之前,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核全由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入网食品经营者入网申请后,杭州分公司派市场拓展人员先到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地址进行核实,然后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证照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杭州分公司允许其上线经营,提供接单设备,入网食品经营者才能正常接单运营。杭州分公司提供接单设备后,主要是在接单设备上安装NAPOS系统,然后杭州分公司市场拓展人员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操作培训,并对接单设备进行后期的维护和排除故障。合规部履行审核资质职责后,入网食品经营者先将证照上传到总公司经营的网站,合规部进行初审,通过后流转到杭州分公司,由杭州分公司进行线下的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上线运营。上述存在入网食品经营者证照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杭州分公司线下审核不严造成的,杭州分公司部分市场拓展人员没有经过严格资质审核,就提供了接单设备,允许其上网运营造成的。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负有承担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资质的主要责任,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之规定,我局对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决定对当事人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罚款19万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本局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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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3 | 详情 |
3 | 杭拱市管上处字〔2017〕14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研究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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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详情 |
4 | 杭经市管罚处字〔2017〕001号 |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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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 详情 |
5 | 杭市监罚处字〔2017〕34号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本局决定:1、责令改正。2、罚款9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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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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