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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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鄞)应急罚〔2020〕152号 |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2020年7月29日,钟公庙街道安监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长丰工业区的宁波三邦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钟公庙)应急责改〔2020〕004号),责令宁波三邦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前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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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详情 |
2 | (鄞)安监罚〔2018〕126号 | 宁波市鄞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5月21日对宁波三邦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年5月21日钟公庙街道安监所执法人员对宁波三邦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宁波三邦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做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发现宁波三邦线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我所安监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 2、询问笔录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相关当事人均承认宁波三邦线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05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宁波三邦线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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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鄞环行罚〔2017〕(181)号 | 区环保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鄞环行罚〔2017〕(181)号 案件名称:宁波三邦线业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宁波三邦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余三川 主要违法事实: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捌仟元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鄞州银行各乡镇支行(罚款编号:435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年11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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