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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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市市监丰行处【2021】13号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02月开始至案发时止,一直在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且两台压力容器均为第二类压力容器。当事人不能提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及安全阀校验报告。当事人也未向我局提供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压力容器生产安装厂家资质。因制冷设备无法停止运行,当事人承诺承担安全责任,但后续并未提供安全承诺书。2020年09月21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期满后复查,当事人仍没有对压力容器进行检验,也未曾提供安全承诺书、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安全阀校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但是之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提供了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于2020年12月8日提供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GDH011010-001IIMC、GDH011010-002IIMC;检验日期:2020年11月16日)2份及安全阀校验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AQW011022-001FL、AQW011022-002FL;检验日期:2020年11月10日)2份,于2020年12月14日提供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编号:容15吉BD00071[20]、容15吉BD00072[20];发证日期:2020年12月11日)2份。至此,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3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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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详情 |
2 | 吉市市监食行处〔2021〕23号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1月5日10时,本办案机构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案件线索,该案件线索显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0年10月6日依法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插树岭椴树蜜(生产日期为2019-11-17,规格为500克/瓶)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院出具的涉案产品检验报告(NO:SCNJ-20203691)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4日从吉林省鼎吉土特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椴树蜜24瓶,至案发全部售出,无剩余库存,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查验了吉林省鼎吉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材料,涉案椴树蜜的购入价格为25元/瓶,零售价格为29.9元/瓶,货值金额为717.6元,违法所得为117.6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菌落总数超出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本办案机构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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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详情 |
3 | (吉)安监立〔2018〕Z004号 | 省安监局 |
我局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本案现已查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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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详情 |
4 | 吉市工商消字[2017]31号 |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03|罚款;04|没收违法所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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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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