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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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75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查明,2021年11月4日,当事人嘉兴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嘉兴南湖区余新镇新昌路217号嘉兴金地艺华府第小区地下车库擅自拆除人防门,属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嘉兴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新昌路217号嘉兴金地艺华府第小区的建设单位,为便于该小区业主停放车辆于2020年擅自将小区地下车库人防区域的12扇人防门拆卸掉,具体位置为127、170、14、68、240、327、397、535、526、600、531、606等车位编号的旁侧,并将其存放于地下车库坡道下方或其他空余区域,其行为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降低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拆除人防门的数量较多(12扇),使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较大程度下降,现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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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详情 |
2 | 嘉税一稽罚[2020]19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杭州导努运输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09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62846426,涉及金额11087.38元,税额332.62元,价税合计1142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于2018年结转年度损益11420.00元。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28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处所偷税款2855.00元百分之七十罚款计1998.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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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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