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东风

    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

    存续
    • 地址:温州市瓯海将军桥振瓯路77号2幢105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6-0255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9日08时00分-2021年10月9日10时00分,当事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基因药库一期工程EPC项目)在南白象街道瓯海区茶白片上蔡单元C-13地块工地内将开挖的建筑土方(方量为150立方米)裸露在空气中,有对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2021年10月19日09时00分许,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将工地内裸露的建筑土方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现场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起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了对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2022-02-03 详情
    2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23-302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11-2806:46:00,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烈士路纪念馆南侧,排放污水至道路上,经测量,污染面积长10米、宽1.5米,计15平方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广化中队2019-12-25 收起

    ... 展开
    2019-12-25 详情
    3 温乐综执处字[2019]第022-166号 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12-0416:03:00,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在乐清市城南街道中济路(马车河村安置房工地),施工现场泥浆流溢,污染道路面积约40平方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2019-12-23 收起

    ... 展开
    2019-12-23 详情
    4 温瓯综法处字[2019]第008-047号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07-22?12:00:00,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在瓯海区瞿溪街道富阳北路7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瓯海区局瞿溪中队??2019-12-04 收起

    ... 展开
    2019-12-04 详情
    5 乐市监处字〔2019〕576号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罚款2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 展开
    2019-11-08 详情
    6 温乐综执处字[2019]第022-055号 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07-0110:10:00,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在城南街道望河路,挖掘道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2019-07-11 收起

    ... 展开
    2019-07-11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