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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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凯与曾晓华、曾伟、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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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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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4-12 |
2 |
刘丽芬与曾伟、曾晓华、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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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2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丽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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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4-12 |
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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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498号之十三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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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2-21 | 2020-07-28 |
4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佛山市卓洪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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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218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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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20-07-24 |
5 |
无锡爱优特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南方广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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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4民初7489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爱优特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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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19-07-29 |
6 |
廖柏生、广东南方广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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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11603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廖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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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20-07-28 |
7 |
郭泉根与广东南方广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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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民初1161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郭泉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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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0-19 | 2018-11-06 |
8 |
王华清与广东南方广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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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民初1186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华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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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0-19 | 2018-11-06 |
9 |
廖柏生与广东南方广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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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民初1161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廖柏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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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0-19 | 2018-11-06 |
10 |
林青、吴园英、余莲花、傅绿杨等37人申请执行广东南方广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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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8607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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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20-07-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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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民初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 被告- 曾伟 曾晓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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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G18 | 2017-12-21 |
2 | (2016)粤06民初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 被告- 曾伟 曾晓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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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G18 | 2017-12-21 |
3 | - | - |
被告- 佛山市南创创投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木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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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17 |
4 | (2016)津01民初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 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第三人- 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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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7-06-15 |
5 | (2016)津01民初3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 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中矿(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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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7-06-15 |
6 | (2016)津01民初3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 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第三人- 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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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7-06-15 |
7 | (2016)津01民初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 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中矿(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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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7-06-15 |
8 | (2016)津01民初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 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第三人- 天津市泰福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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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7-06-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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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苏0214执3105号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8 | 详情 |
2 | (2019)粤0604执11983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7 | 详情 |
3 | (2018)粤0604执498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1 | 详情 |
4 | (2017)粤0104执425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7 | 详情 |
5 | (2017)鄂0103执63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04 | 详情 |
6 | (2016)粤0604执2188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28 | 详情 |
7 | (2016)粤0604执1144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9 | 详情 |
8 | (2016)粤0604执190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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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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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凯 当事人- 佛山市木缘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南创创投有限公司 曾伟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曾晓华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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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佛山市南创创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凯诉被告曾伟、曾晓华、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创创投有限公司(原佛山市木缘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被告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曾伟、曾晓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凯清偿借款本金1128134.36元及利息(利息以1128134.36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04.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93504.87元,由原告王凯负担78520.34元,被告曾伟、曾晓华、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984.53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凯、被告曾晓华、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创创投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曾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凯上诉要求:1.撤销(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改判四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借款交付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曾晓华、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要求:1.撤销(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及移送本案材料至公安机关;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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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
2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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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周柏香 曾伟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于扬 曾晓华 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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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6号曾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曾伟提交的民事上诉状。曾伟上诉请求:1、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第十判项中有关上诉人曾伟的判决内容;2、由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上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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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
3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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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曾晓华 周柏香 曾伟 于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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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6号曾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曾伟提交的民事上诉状。曾伟上诉请求:1、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第十判项中有关上诉人曾伟的判决内容;2、由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上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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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
4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第三次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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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丽芬 被告- 曾伟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曾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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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曾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芬与曾伟、曾晓华、佛山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罗凯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炜、霍娟组成合议庭,巫江禺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16年4月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进行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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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
5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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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丽芬 被告- 曾伟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曾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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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2号曾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芬与曾伟、曾晓华、佛山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罗凯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炜、霍娟组成合议庭,巫江禺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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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8 |
6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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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周柏香 曾伟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于扬 曾晓华 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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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5号曾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5年11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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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
7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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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周柏香 曾伟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于扬 曾晓华 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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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5号曾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5年11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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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
8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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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丽芬 被告- 曾伟 曾晓华 佛山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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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号曾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芬与曾伟、曾晓华、佛山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1775342.46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6月1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罗凯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炜、霍娟组成合议庭,巫江禺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15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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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3 |
9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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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周柏香 曾伟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于扬 曾晓华 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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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4-4号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于扬: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本案原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变更为2015年6月3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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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0 |
10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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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 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曾晓华 周柏香 曾伟 于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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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3-4号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于扬: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迁安市龙泰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曾晓华、周柏香、曾伟、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本案原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变更为2015年6月3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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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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