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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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卫公罚[2021]107号 |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
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溪西轩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布草)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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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详情 |
2 |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0]02059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25日23时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国际旅游综合体*号的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酒店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导致客人未在前台登记的情况下进入酒店房间,存在治安隐患。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酒店已构成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酒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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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5 | 详情 |
3 |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8〕1005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溪西轩酒店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发布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处罚。因当事人从广告发布到被我局查获期间未产生有效浏览量,且违法宣传语的字体颜色或字号没有突出、没有在有关平台首页上链接广告、没有成交量和成交额且,事后及时改正,综合考虑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就删除并修改其违法宣传内容,认为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可以给于减轻行政处罚。综上,经研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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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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