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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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仑)应急罚〔2021〕143号 | 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0-19对你单位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临时工韩保峰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无证从事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n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临时工韩保峰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无证从事电焊作业;"]\n本机关于2021年11月0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n["当事人自始无主观恶意违规进行焊接工作,且目的是为了防止后续发生森林火灾;","请求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n 对你单位提出的几点异议,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临时工韩保峰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无证从事电焊作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8d30\u4e07\u634c\u4edf\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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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 详情 |
2 | 甬仑环罚[2021]第2000062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环罚字〔2021〕89号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47352522R法定代表人:陈云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丁家山村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露天堆放约300袋印染污泥,污泥的渗滤液经厂区雨水沟渠,最终流入外环境。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2021年8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仑环听告字(2021)53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2021年8月19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仑环罚听通字[2021]第1号)并于8月23日送达,2021年8月24日你公司申请延期召开听证会,2021年9月24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仑环罚听通字[2021]第2号)并于9月30日送达。2021年10月18日下午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主要内容:因与丁家山村经济合作社之前产生的纠纷,丁家山村的违约行为致使公司一直无法经营,导致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持续为厂区环保工作投入资产支持,同时对外拖欠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公司主观无任何恶意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现今无法经营及被造成产生违法的行为,均属于历史遗留的问题,希望予以调减,甚至撤销。经再次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听证意见不足以改变处罚的依据和事实理由,未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鉴于倾倒现场已清理,违法行为已改正,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中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专用裁量表表13通用裁量表适用规定,综合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违法次数、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伍万贰仟元。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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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详情 |
3 | 甬仑市监处〔2019〕320号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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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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