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善环罚字【2019】109号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9〕109号当事人:嘉善县大地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21076072Y地址: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528号2019年3月1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姚庄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姚庄镇东方路528号的嘉善县大地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废水处理,现场环境执法人员对废水总排放口进行了采样送检,发现废水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指标为0.629mg/l,超过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mg/l)。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环评及审批意见等。2019年6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善环听告字〔2019〕109号),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处罚。经案件审议会讨论,决定酌情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二O一九年七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8-13 | 详情 |
2 | 善环罚字〔2017〕1号 | 县环境保护局 |
2016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属姚庄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组织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执法人员现场对出水口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出水口水样中总氮浓度为18.8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水污染物排放一级A标准:总氮限值15.0mg/L。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报告、污水日报表、监测报告、环评及审批材料等。2016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善环听告字〔2016〕173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玖佰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二O一七年一月四日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3 | 善环罚字〔2017〕2号 | 县环境保护局 |
2016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属姚庄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组织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执法人员现场对出水口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出水口水样中总氮浓度为15.8mg/L、氨氮浓度为6.67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水污染物排放一级A标准:总氮浓度限值15.0mg/L、氨氮浓度限值5.0mg/L。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报告、污水日报表、监测报告、环评及审批材料等。2016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善环听告字〔2016〕174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二O一七年一月四日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4 | 善环罚字〔2016〕113号 | 县环境保护局 |
2016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属姚庄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组织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执法人员现场对出水口废水进行采样,经监测,氨氮浓度为10.1mg/L。均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水污染物排放一级A标准:氨氮浓度限值5.0mg/L。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报告、污水日报表、监测报告等。2016年8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善环听告字〔2016〕124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二O一六年九月一日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