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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绵岭农业

    文成县绵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文成县铜铃山镇种羊场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文卫公罚〔2021〕53号 温州市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卫公罚〔2021〕53号被处罚人:文成县绵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文成县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2021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文成县XXXXXXX对文成县绵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卫生执法中发现: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该场所出示一本《卫生许可证》,显示单位名称:文成县绵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XXXXXXX,有效期限:2016年12月06日至2020年12月05日止,未能出示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本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即书写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共1张),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编号:20212069号),责令限期改正。2021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本案受委托人XX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该场所在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开展住宿服务的事实。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6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6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的无证库中未查询到被处罚人的无证经营信息,系首次无证经营。本案于2021年6月25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住宿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X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作为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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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详情
    2 文卫公罚〔2020〕72号 温州市文成县卫生健康局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卫公罚〔2020〕72号被处罚人:文成县绵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文成县铜铃山镇种羊场,法定代表人:金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XXXXXX4332,住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北街道XXX,联系电话:1381946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862XXXX,卫生许可证号:浙卫公证字(2016)第330328-001XXX号。2020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文成县铜铃山镇种羊场对被处罚人卫生执法中发现:1、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该处二楼布草间内靠墙的架子上放有整齐的床单、被套、毛巾等床上用品,地面上有用床单包着的一些杂乱床单、被套等用品,房间内晾有衣服;3、该A12客房内有2个陶瓷茶杯,内见有明显的污垢。本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即书写现场笔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共2张),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编号:20202109号),责令限期改正。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的受委托人唐X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未按照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和茶杯)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事实。同时,被处罚人向本局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金XX《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7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复查时发现:1、该处A12客房内茶杯内壁干净,未见有污渍;2、该处布草间内靠门口的架子上有个人生活用品衣服、U型枕、报纸、矿泉水瓶等杂物,旁边架子上叠放有整齐干净的床上用品。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唐X再次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床上用品)进行保洁的行为未进行改正的事实。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2020年7月29日,被处罚人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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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1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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