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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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8〕0548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黎明西路37号的温州市新亚饭店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温州市新亚饭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市建行鹿城支行(户名: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8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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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 详情 |
2 | 温鹿综法处字[2016]第019-120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6年10月初以来,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本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41号四楼东侧外墙面设置有电子显示屏,该电子显示屏遮窗并高过楼顶,已影响市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拆除该电子显示屏,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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