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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东岩土

    浙江华东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997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35237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7年10月27日10时30分,三墩中队队员江晨琦、陈建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三墩镇通济北路一待建的公交维保工地外,占用城市道路。执法队员现场出示证件,经查,占道物为一根直径8公分的绿化塑料管,当事人利用该塑料管及一台抽水泵,从该待建工地内一池塘中抽水。经测量,水管占用道路长2米,宽1.8米,面积约3.6平方米。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另经查证,当事人当事人现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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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35012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7年10月25日21时30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李明、周国松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证实,当事人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天目山路330号进行隧道勘测,2017年10月25日21时15分在施工中将污水废物扫入西湖区天目山路330号前雨水井中,现场工人正在清扫污染的地面,用扫帚将地面上的污水扫向雨水井中。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城法(翠)责改字【2017】第1242803号,责令立即改正。查处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清扫。未造成雨水口堵塞。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中的事实,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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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长执罚字[2017]第75号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于2017年8月17日16时至2017年8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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