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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兴基础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中心路(深圳湾段)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1405
    • 简介:-
    • 法律诉讼 231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15
    • 送达公告 34

    法律诉讼23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段能超、王楚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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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48146号之二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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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8-02
    2

    段能超、王楚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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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4814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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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0-11-27
    3

    河南省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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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初2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省拓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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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2 2021-09-09
    4

    许茹与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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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8009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许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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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8-03
    5

    东莞市恒宇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阳光华艺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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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46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恒宇桩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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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9-16
    6

    段能超、刘皓源、王楚琴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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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恢500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刘皓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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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0-12-23
    7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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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08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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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2-21
    8

    林国与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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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680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林国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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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0-11-26
    9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段能超、王楚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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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48146号之一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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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1-01-06
    10

    刘忠与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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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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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03 2021-04-28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3破352号 -

    被申请人-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 深圳市瑞业盈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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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版 2020-07-06
    2 - -

    原告- 深圳市瑞业盈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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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版 2020-07-03
    3 (2019)渝0154民初208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李远春 被告-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段能超 段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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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G89 2020-03-13

    失信被执行人1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9执3129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3-08 详情
    2 (2020)渝0154执恢855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02 详情
    3 (2019)粤0604执12532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8-19 详情
    4 (2019)粤0306执12200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8-02 详情
    5 (2019)粤0306执12199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8-02 详情
    6 (2019)粤0304执27022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8-01 详情
    7 (2019)粤0304执27022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8-01 详情
    8 (2019)粤0304执17609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13 详情
    9 (2019)粤0310执1310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10 详情
    10 (2019)粤0310执1309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10 详情

    送达公告3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96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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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960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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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602号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忠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602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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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2

    (2020)粤0305执21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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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2102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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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2102号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2102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被执行人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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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3

    (2019)粤0305执50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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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5043-50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巨和平 被告- 段能超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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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5043-5044号段能超、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和平与被执行人段能超、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5043-5044号限制消费令和执行裁定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能超、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万元,提取、扣留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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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0
    4

    (2020)粤0305执21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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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21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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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2195号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2195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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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5

    (2019)粤0305执40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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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执40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牟星诺 被告- 段能超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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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4049号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能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星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能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4049号限制消费令和执行裁定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能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1200元,提取、扣留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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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0
    6

    (2020)粤0305执41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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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415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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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158号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158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被执行人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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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7

    (2021)粤0305执42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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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42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刘忠 被告-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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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270号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270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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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8

    (2021)粤0391执24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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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20号 -

    原告- 深圳前海鹏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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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能超、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鹏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4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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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9

    (2021)粤0305执96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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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9602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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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602号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1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6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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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10

    (2021)粤0305执718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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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7181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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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181号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能超: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21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1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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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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