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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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综执字〔2017〕321号 |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没收违法所得320959元,罚款674013.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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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详情 |
2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7〕0300号 |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金沙路558的浙江平湖华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其)防火门闭门器损坏、顺位器缺失;水泵房内水泵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平湖华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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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7〕0301号 |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金沙路558的浙江平湖华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其)综合楼内,三楼两侧封闭楼梯间口防火门均被拆除,擅自拆除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平湖华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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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7〕0101号 | 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平湖市新仓镇金沙路558号的浙江平湖华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其)消控室内无人值班,消控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浙江平湖华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4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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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平环罚字〔2017〕20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7〕20号浙江平湖华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振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677823J地址:平湖市新仓镇金沙路558号2016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平湖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正在排放入网,平湖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单位设施入网排放口、总入网口各采样四份。经平湖市环境监测站测试,上述你单位总入网口水样化学需氧量平均值为207mg/L、氨氮平均值为78.5mg/L、总磷平均值为5.13mg/L、总氮平均值为89.8mg/L,均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间接排放标准。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振其身份证复印件;3、平湖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检查拍摄照片;5、平环监(2016)水检字第0837号检测报告;6、你单位授权委托书;7、你单位委托人刘X身份证复印件;8、对你单位委托人X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9、平环改〔2016〕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0、平环改〔2016〕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11、你单位送达地址确认书;12、你单位废水设计方案;13、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14、你单位内部总平面布置及雨污管路图;15、你单位2016年8月利润表;16、你单位2016年8月资产负债表;17、你单位环评审批材料;18、关于你单位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总入网废水排放量的认定;19、你单位2015年8月—2016年8月废水排放统计表;20、你单位2015年9月—2016年8月水费统计单;21、环函〔2014〕132号关于总氮污染当量值核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我局于2017年3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平环罚告〔2017〕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做任何陈述或申辩。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湖市支行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04080029050300123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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