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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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20]02327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20日起,流动人员刘某某入职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788号的美通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期间该单位未将流动人员刘某某的身份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被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9日检查时发现。美通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美通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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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详情 |
2 | 西城法罚字[2016]第41028495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美通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于2000年左右在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坞工业园区内建造了一处房屋,杭州科津家纺制品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于2012年对该房屋进行封闭改造。经现场勘查,该房屋在杭州美通日用品(杭州)有限公司建造时是钢架结构与砖混结构,框架是用H型钢材料支撑,利用人字架搭在原有房屋的墙体上,房屋底部四周4.9米高度是用砖混结构,上部四周通风,顶用彩钢瓦覆盖,顶为人字形,占地面积为长40米,宽17.5米,面积为700平方米。至2011年7月此房屋由杭州科津家纺制品有限公司承租,于2012年10月份此房屋由该公司在原有的框架上把四周通风的墙体用彩钢瓦封闭,并安装门窗,作为仓库使用。该房屋所在地块为国有土地。上述房屋经规划部门认定未经批准,属违法建筑。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占地面积为700平方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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