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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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奉人社罚决字﹝2018﹞4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根据举报,本局于2018年4月12日对该单位涉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单位违法使用童工1名。童工为钟X喜,男,200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江西省XX人。进单位时间:2018年3月5日,经本局监察人员介入,钟X喜于2018年4月12日停止工作,并由该单位派人将钟X喜送交其监护人。本局认为该单位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使用童工时间认定为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4月12日(共计1个月8天)。本局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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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甬奉人社罚决字﹝2018﹞3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根据举报,本局于2018年4月12日对该单位涉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单位违法使用童工1名。童工为李X东,男,2003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XX人。进单位时间:2018年4月1日,李X东于2018年4月8日停止工作离开该单位。本局认为该单位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使用童工时间认定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8日(共计8天)。本局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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