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孙桂何与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沪0112执630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孙桂何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04 |
2 |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1破145-7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03 |
3 |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高飞、方斌等虚假广告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91执1295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
展开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6-01 |
4 |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91执1296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
展开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5-12 |
5 |
江苏开拓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1破145-1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江苏开拓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08-21 |
6 |
孙桂何与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沪0112执306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孙桂何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8-08-13 | 2019-07-02 |
7 |
李书法、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108执2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书法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18-08-22 |
8 |
孙桂何与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沪0112执306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孙桂何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8-05-04 | 2019-07-02 |
9 |
沈丽斌与徐建荣、孙云龙、温伟才、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沪民申12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沈丽斌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2-11 | 2018-03-02 |
10 |
上海青晓建材经营部与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沪0112执41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青晓建材经营部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7-08-28 | 2017-11-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6)沪02民终105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沈丽斌 温伟才 被上诉人- 徐建荣 孙云龙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7-03-21 |
2 | (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建荣 被告- 温伟才 沈丽斌 孙云龙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6-10-08 |
3 | (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建荣 被告- 温伟才 沈丽斌 孙云龙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6-10-08 |
4 | (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建荣 被告- 温伟才 沈丽斌 孙云龙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汉川市人民法院 | G43 | 2016-08-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9)浙0191执1296号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5 | 详情 |
2 | (2017)浙0108执213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7-01-18 | 详情 |
3 | (2016)粤0111执8905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10 | 详情 |
4 | (2016)沪0112执03138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24 | 详情 |
5 | (2016)粤1973执恢74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其它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19 | 详情 |
6 | (2015)东一法东执字第02427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1-11 | 详情 |
7 | (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00938号 | 龙岗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8-21 | 详情 |
8 | (2015)闵执字第05299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6-02 | 详情 |
9 | (2015)闵执字第03625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08 | 详情 |
10 | (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0034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3-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裁定终结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1破145-6号 | - |
当事人-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1破145-6号因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其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裁定终结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0-26 |
2 |
(2020)粤0309清申2号公告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9清申2号 | 申请公司清算 |
当事人-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港中能达速递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清申2号深圳市港中能达速递有限公司、戴远强:关于申请人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港中能达速递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清申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传票、强制清算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对申请有异议的,请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对是否受理作出裁决。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9月2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龙华法院第二十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九日本公告于2020年7月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陈子滔联系电话:0755-21059994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
展开
|
2020-09-24 |
3 |
(2020)粤0309清申2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9清申2号 | 申请公司清算 |
当事人- 深圳市港中能达速递有限公司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清申2号深圳市港中能达速递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港中能达速递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清申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传票、强制清算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对申请有异议的,请自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对是否受理作出裁决。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6月2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龙华法院第二十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六日本公告于2020年4月1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博维联系电话:0755-21050799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
展开
|
2020-04-16 |
4 |
(2016)粤1972执197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执197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执197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更新时间:2018-06-20已浏览:41文章来源:原创公告(2016)粤1972执1970号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海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8-06-20 |
5 |
(2016)粤1972执1970号执行决定书(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执197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海军 被告-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执1970号执行决定书(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更新时间:2018-06-20已浏览:41文章来源:原创公告(2016)粤1972执1970号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海军与被执行人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8-06-20 |
6 |
(2016)粤1972执3861、5872号之二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执3861、5872号 | - |
当事人- 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执3861、5872号之二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帮富申请执行你(单位)仲裁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2016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6-11-30 |
7 |
(2016)粤1972执5872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执587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6)粤1972执5872号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被执行人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代收货款37155元及利息2182元,并承担诉讼费769元、执行费803元,合计40909元;被执行人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代收货款3830元及利息225元,并承担诉讼费79元、执行费50元,合计4184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6-07-21 |
8 |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279-2号应诉公告(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绪纯 当事人-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279-2号应诉公告(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5-08-10已浏览:451文章来源:原创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绪纯诉被告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追加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本案第三人,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上诉须知、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须知、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等。原告提交了红马欠落户站点款项统计表、《加盟协议书》、货款明细、预付款明细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加盟保证金10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其代收的货款275457元;3.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的运输费6895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由代理审判员陈燕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房嘉敏、人民陪审员邓剑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15:30,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
展开
|
2015-08-10 |
9 |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47-1号公告应诉及开庭传票 收起
...
展开
|
-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47-1号公告应诉及开庭传票更新时间:2015-06-03已浏览:578文章来源:原创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上诉须知、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须知等。原告提交了承运服务合同、能达快递货款未返回明细表和快递单,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代收的货款人民币42425元;2.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692.94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代理审判员陈燕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剑军、人民陪审员刘艳琴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8月20日下午13时4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
展开
|
2015-05-27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