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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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城法罚字[2018]第31016825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万汇通置业有限公司为了提升整个商业中心品质,美化环境,于2018年5月16日开始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在西湖区转塘街道霞鸣街万美商务中心5,6,7幢大楼之间绿地上占用现有城市绿地,用水泥进行了硬化,部分区域铺设石材,占用城市绿地的面积为835.35平方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竣工图等资料,5.6.7幢大楼之间原有绿地为1509.85平方米,现存绿地为两个玻璃采光顶棚周边不规则绿地,地下车库出入口不规则绿地,东侧大草坪绿地分别为53平方米,58平方米,115平方米,448.5平方米),后于2018年6月11日整改完毕,执法队员于2018年6月12日拍摄整改照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杭州市绿化及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2倍的罚款,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于2018年6月11日对占有城市绿地的行为进行了整改,应当从轻处罚,计人民币玖万叁仟伍佰伍拾玖圆整的行政处罚。(罚款=70*835.35*2*0.8=93559.2元,取整为9355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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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城法罚字[2017]第41005618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市万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于2016年11月份开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路与鸡山路交叉口万美售楼部工棚外墙上设置了两块构筑物(广告设施框架)。朝西的一块广告设施框架长12米,高3米,面积36平方米,铝合金材料,朝南的一块广告设施框架长5米,高6米,面积30平方米,木质材料,两块构筑物总面积为66平方米,至发现时该两块构筑物均已建成。至发现时该2处框架已建成。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石军民称该2处框架为其公司所建,是拆除户外广告布后遗留的。经国土部门认定,该2处框架所在地为国有土地。经规划部门认定,上述构筑物未经审批,属违法构筑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日内拆除该违法建筑物(朝西面积36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框架和朝南面积30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框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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