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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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瑞盈富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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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执复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复议申请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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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17 |
2 |
北天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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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8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天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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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16 |
3 |
东莞市索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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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民初97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索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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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7-26 |
4 |
深圳市德亿辉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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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6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亿辉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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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4-28 |
5 |
浙江银河熔断器有限公司、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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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6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银河熔断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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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8 |
6 |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展旺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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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5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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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8 |
7 |
惠州市英达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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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破申13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惠州市英达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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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7 |
8 |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齐建、于都佳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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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4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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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7-28 |
9 |
东莞市绿盈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金仔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案件移送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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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52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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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5-07 |
10 |
上海中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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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3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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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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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民初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农安晶福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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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9-10-22 |
2 | (2019)粤0305民初8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农安晶福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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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8G39中缝 | 2019-07-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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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1011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2 | (2021)粤0305执131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3 | (2021)粤03执519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4 | (2021)沪0117执621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5 | (2020)粤0306执3238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8 | 详情 |
6 | (2020)粤1322执3448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0 | 详情 |
7 | (2020)粤0309执6740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31 | 详情 |
8 | (2020)粤03执2134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6 | 详情 |
9 | (2020)粤03执530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0 | 详情 |
10 | (2019)粤03执270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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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568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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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683号 | - |
原告-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巾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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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683号之一巾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巾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432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6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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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2 |
(2021)粤0305民初2793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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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7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汇大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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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793号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汇大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汇大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76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7632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7.95元,由被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汇大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497.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97.95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附被告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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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3 |
(2021)粤0305民初126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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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667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南广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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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2667号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南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26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张艳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10时35分在粤海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董硕语电话:0755-8660943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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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2 |
4 |
(2021)粤0305执恢476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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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4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于都佳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朱齐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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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491号(2021)粤0305执恢476号朱齐建、于都佳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齐建、于都佳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1491号、(2021)粤0305执恢47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2021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称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故向本院申请结案。案外人葛福秀代被执行人缴交了本案剩余执行费137.22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375元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305执11491号、(2021)粤0305执恢47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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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5 |
(2021)粤0305执1121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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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2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纤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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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219号之一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纤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7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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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6 |
(2021)粤0305民初29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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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9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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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975号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9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4.67元,减半收取计902.34元,由原告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八日联系人:黎夏联系电话:0755-86609584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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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7 |
(2021)粤0305执异28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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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异2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英能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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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异284号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能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执7317号】过程中,异议人陈鹏志、岳俊豪、刘兰英、吴本宏、赵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异28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异议人陈鹏志、岳俊豪、刘兰英、吴本宏、赵祥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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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8 |
(2021)粤0305执1009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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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0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鸿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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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098号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鸿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67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0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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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9 |
(2021)粤0305执996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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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9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宝悦嘉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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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966号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宝悦嘉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12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9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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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10 |
(2021)粤0305执964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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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96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银河熔断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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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644号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银河熔断器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603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6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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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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