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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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公(尖)行罚决字[2021]02841号 | 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尖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保卫值班室值守人员未配备自卫器具,未设置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必要治安防范设施,于2021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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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详情 |
2 | 海(消)行罚决字〔2020〕0054号 | 海宁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海宁市尖山新区金牛路8号的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36135059056789-0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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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详情 |
3 | 海综执罚字〔 2017 〕第687号 |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公司二车间打磨区域的安全设备(应急灯)进行经常性保养和维护,致使该应急灯损坏,无法正常运行。在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海安监责改〔2017〕219号)后,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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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公(尖)行罚决字[2017]13563号 | 海宁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3月以来,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多次在海宁市连福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双氧水)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海宁星莹家具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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