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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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瓯(消)行罚决字〔2021〕0203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瓯海娄桥工业园森茂路78号的浙江奥联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单位拆除楼梯间的防火门总计2扇且不存在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奥联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瓯海农商银行(帐号:20100001982756100009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瓯海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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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详情 |
2 | 温税一稽罚[2019]607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2017年11月记字第22号记账凭证借方登记“财务费用”、所附原始凭证为浙江温瓯海农村商业银行收费凭据1张-贷款手续费52000元,该手续费内容为你单位在2017年度为其他企业贷款26000000元做的担保,浙江温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向你单位收取贷款手续费52000元,你单位未使用26000000元贷款资金。综上,你单位将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以上事实有1、税务稽查签证,委托人谢波克签署“情况属实,无异议”;2、委托人谢波克询问(调查)笔录;3、明细账、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5、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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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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