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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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梧环罚字〔2020〕22号 |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对照《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6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德润公司在生态部门多次下达责令整改后,一直未进行任何有效的整改措施,属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符合“较重”的情节和程度认定,处罚幅度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8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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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详情 |
2 | 梧环罚字〔2020〕21号 |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7-2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当事人在环境部门的责令改正后,未再发现有台账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符合“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程度认定,处罚幅度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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