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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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运政罚〔2021〕00381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4日9时29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张市村越东驾校副场地检查时,越东驾校工作人员肖洋使用广发教练车浙D9480学在越东驾校副场地进行教学活动,而越东驾校不是该车浙D9480学教学核定场地,。5月28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5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孙李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广发机动车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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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详情 |
2 | 绍运政罚〔2021〕00246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1日14时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广发驾校检查时,发现临牌为浙D17690无牌照车辆在场地内带学员进行教学,车上教练员为夏宇峰,学员张洪康,经询问核实,临牌为浙D17690无牌照车辆为教练夏宇峰私人车辆,非教练车辆,车上有两台计时终端,为广发驾校浙D5783学和浙D9486学的计时终端,当时计时终端上计时学员为陈建雄和田丽敏,教练员分别为郑君、阮丽芳。绍兴市广发机动车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其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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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详情 |
3 | 绍运罚决字[2019]第3306004119100525号 | 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9年08月16日10时30分,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执法人员在绍兴市广发驾校检查发现浙D9827学,浙D9502学,浙D7711学,浙D9509学没有在场地教学,但是驾驶培训服务平台中在走学时,存在学时造假,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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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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