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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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卫当罚字[2021]第2000486号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宁波鄞州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于2021年11月23日未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行为,不符合鄞州区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关于“要规范和细化发热病人接诊、筛査、留观、转诊工作流程,确保所有来院患者经预检分诊后再就诊,发热患者全部由专人按指定路线引导至发热门诊或者发热诊室就诊,防止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密切接触,避免交叉感染”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宁波鄞州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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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详情 |
2 | 甬市监处〔2021〕34号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66483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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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3 | (鄞)应急罚〔2020〕121号 |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2020年06月18日,东胜街道安监所执法人员对宁波鄞州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东胜)应急责改〔2020〕004号),责令宁波鄞州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30日前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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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详情 |
4 | 甬鄞市监处〔2020〕243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上述商标的具体经营额,按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50000元。二、对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因当事人现已改正,不再作责令改正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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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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