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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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卫公罚〔2021〕1号 | 开化县卫生健康局 |
开化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本机关”)2020年11月24日对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酒店”)依法检查,发现你酒店涉嫌存在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酒店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在住宿场所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以上事实下列证据证明:1.2020年11月24日现场笔录1份;2.2020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3.2020年11月24日询问笔录1份;4.2020年11月24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5.2021年1月7日现场笔录1份;6.2021年1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7.2021年1月7日询问笔录1份;8.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9.陆雅芬、方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授权委托书1份。本机关认为:你酒店在住宿场所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酒店送达《开化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开卫公罚告〔2021〕1号),告知你酒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酒店放弃陈述、申辩,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机关对你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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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详情 |
2 | 开公(城)行罚决字[2018]50022号 | 开化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1月20日9时30分许,开化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开化县芹阳办溪江东南路1号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营业时提供上网服务,但未采用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前改正,给予开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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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详情 |
3 | 开综执(岙滩)罚决字[2017]第007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于2017年1月9日对你单位在开化国际大酒店项目建设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开化县国际大酒店项目建设中存在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情况。现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捌拾玖元整。 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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