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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洲龙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宝龙工业城10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6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55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36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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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8795号之一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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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9-14 2021-09-28
    2

    东莞三新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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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733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三新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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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9-14 2021-09-28
    3

    深圳市国人物联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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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481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人物联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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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8-17
    4

    东莞奔迅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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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385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奔迅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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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8-17
    5

    深圳市国人物联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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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567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国人物联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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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8-17
    6

    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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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破申302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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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7 2021-08-03
    7

    深圳市时代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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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96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时代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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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13
    8

    麻城市博远制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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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43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博远制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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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13
    9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德利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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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22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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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9-06
    10

    宁波康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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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执2249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康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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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8-1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5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苏0509执862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5 详情
    2 (2021)沪0115执271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19 详情
    3 (2020)皖0121执3058号 长丰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13 详情
    4 (2020)粤0307执20219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26 详情
    5 (2020)浙0106执4218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0-14 详情
    6 (2020)粤1971执28558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27 详情
    7 (2020)粤0307执16319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04 详情
    8 (2020)粤0307执16181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03 详情
    9 (2020)粤0307执16180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03 详情
    10 (2020)粤0307执16178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03 详情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7民初36564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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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6564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小微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致云致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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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6564号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小微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致云致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春、广东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小微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志远、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致云致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6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990.97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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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3
    2

    (2020)粤0307民初365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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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6564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奉化致云致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小微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玉春 杨志远 广东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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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小微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致云致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诉你、张玉春、杨志远、广东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7民初3656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5日14时30分在龙岗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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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8
    3

    (2019)粤0310民初3973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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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397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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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3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号码为210437650001220171110126811926的汇票款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86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918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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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0
    4

    (2020)粤03民初1281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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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12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李孟琴 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张景新 广东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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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281号张景新: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孟琴与被告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张景新、广东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1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孟琴撤诉。案件受理费776442.46元,减半收取计388221.23元,由深圳前海新富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孟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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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1
    5

    (2020)粤0307执异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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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执异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伊利萨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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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异11号天津伊利萨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龙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伊利萨尔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萨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8)粤0307执106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追加人深圳市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并作出(2020)粤0307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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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8
    6

    (2019)粤0310民初3973号开庭公告(改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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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397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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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3号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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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0
    7

    (2019)粤0310民初3973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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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397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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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3号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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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2
    8

    (2019)粤0307民初164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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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64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凡易工业紧固件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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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6444号广东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凡易工业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644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2日9时30分在龙岗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19年9月12日登载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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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3
    9

    (2018)粤0307执72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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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执72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长沙顺达新材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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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7231号长沙顺达新材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7民初21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你单位偿付850万元(人民币元,下同)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18)粤0307执723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18)粤0307执7231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三、本院(2018)粤0307执7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你单位名下财产(以货款800万元、违约金5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四、本院(2018)粤0307执7231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本院(2018)粤0307执7231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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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3
    10

    (2018)粤0305执5451号执行裁定书(结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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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执5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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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5451号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你单位)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5451号的执行裁定书。该文书的主要内容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院(2018)粤0305执5451号案件予以结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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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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