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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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3号 | - |
浙商财险在被监管函禁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期间承保新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浙商财险处以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孙大庆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李昂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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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 详情 |
2 | 保监罚〔2017〕50号 | - |
一是浙商财险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3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金武警告并罚款6万元,同时撤销其任职资格,对施雪忠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龚昀警告并罚款3万元。 二是浙商财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5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金武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施雪忠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龚昀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三是浙商财险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八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高秉学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余斌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罗小玲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夏爱明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罗百文警告并罚款3万元。 四是浙商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高秉学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大庆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五是浙商财险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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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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