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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海食品

    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宰山路35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5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5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权与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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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2002民初4770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王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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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1-03-22 2021-05-08
    2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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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民再141号 追偿权纠纷

    再审申请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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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06 2020-12-18
    3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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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执异14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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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0-11-20
    4

    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吉林省榆树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四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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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2002执保200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榆树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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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0-10-10 2021-01-15
    5

    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佳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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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2002执保199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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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0-10-10 2021-01-15
    6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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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执异14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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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5 2020-10-28
    7

    雷雄与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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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71执恢9号之一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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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06-09 2020-07-06
    8

    重庆中钦(成都)律师事务所与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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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91民初3140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中钦(成都)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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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6-01 2020-07-04
    9

    雷雄与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四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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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71执恢9号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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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05-18 2020-07-06
    10

    宋泽林、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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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执1391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宋泽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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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4 2020-01-1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川0105执3488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17 详情
    2 (2017)川01执1391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4-05 详情
    3 (2017)川0104执482号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1-23 详情
    4 (2017)川2002执60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1-09 详情
    5 (2016)川0191执3000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8-25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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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民终6941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 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 孙素清 孙刚 陈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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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民终6941号上诉人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孙素清、孙刚、陈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97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977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三、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9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自本判决送达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之日起解除;四、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送达该公司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注销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资阳大道区八厂小区面积5214.1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权证号:资阳国用2008第BA118658号,他项权证号:资阳他项(2013)第BA11009号),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配合办理注销抵押手续;五、驳回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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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4
    2

    (2016)川0105民初9771号原告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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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川0105民初977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公司 孙素清 孙刚 陈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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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素清、孙刚、陈磬:本院受理的(2016)川0105民初9771号原告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公司、孙素清、孙刚、陈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20000000元、违约金1000000元、律师费26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按年利率5.65%标准计算,以2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30日止);二、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孙素清、孙刚、陈磬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资阳大道区八厂小区面积5214.1平方米的土地(资阳国用2008第BA11865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就拍卖或变卖上述土地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56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9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233300元,由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孙素清、孙刚、陈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肖婕,联系电话:028-86638705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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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7
    3

    (2016)川0105民初9771号原告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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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川0105民初977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孙素清 孙刚 陈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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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素清、孙刚、陈磬:本院受理的(2016)川0105民初9771号原告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孙素清、孙刚、陈磬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于2013年1月9日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注销对原告位于资阳大道区八厂小区,面积为5214.10平凡米(权:资阳国用2008第BA11865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对其反诉请求予以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肖婕联系电话028-86638705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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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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