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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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消)行罚决字〔2020〕0051号 | 海宁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现查明海宁路宝经编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大队将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33001636135059056789-0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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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详情 |
2 | 海(消)行罚决字〔2020〕0052号 | 海宁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现查明你单位拆除消防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大队将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的处罚,决定给予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33001636135059056789-0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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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详情 |
3 | 海市监处字〔2019〕537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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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详情 |
4 | 海环罚字[2018]73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2018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印刷车间、定型车间正在生产,配套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定型车间内有1台定型机、1台烘干机和1台水洗除油缩练机,但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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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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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402号 | 倪月松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 25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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