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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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濮市监处字[2021]454 |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按以下标准处罚:1、广告费用不足10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情节一般,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较严重,处广告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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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详情 |
2 | 濮市监处字【2020】340号 |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发布广告到立案之问只有两天时问,未有违法所得,罚款9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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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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