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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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29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28日09时28分,我局余杭中队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S15(南湖路)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在其管理的项目生活区内设置了灰色其他垃圾桶,场所内未发现其他四色分类垃圾桶,不符合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要求。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91321号),责令当事人整改并接受复查,当事人确认签收。事后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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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 详情 |
2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07012007230062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12日15时58分,我局余杭中队执法队员通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当事人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余杭街道南湖明月工地南门西侧约150米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检查,当事人受纳的建筑垃圾为余泥,其受纳的建筑垃圾共占地一处,经现场测量长约9.2米,宽约5.6米,(均)高度约0.7米,体积计约36.064立方米。经询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审批许可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304531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在2020年06月19日16时前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06月18日经执法队员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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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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