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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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路政罚〔2021〕14121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6日9时15分,浙B0R527自卸货车(4轴)行经通途路与东外环交叉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9.72吨。2021年8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9日对陈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汇隆土建挖掘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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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详情 |
2 | 甬路政罚〔2021〕1483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3日10时20分,浙B0G137自卸货车(4轴)行经通途路与东外环交叉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货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9.08吨。2021年8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3日对李逢立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汇隆土建挖掘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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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详情 |
3 | 高新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09号 | 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7月4日14时01分,当事人所有的浙B0Y099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宁波高新区万贤置业GX02-01-011/15A项目工地至案发地,由于通途路聚贤路口西侧的桥梁桥路坡度较大,驾驶员未及时减速导致后挡板挂钩弹开,3立方米的建筑垃圾遗撒在运输线路上。在执法人员指出后,当事人采取了洒水车冲洗及人工清理等措施并整改完毕。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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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5 | 详情 |
4 | 甬路政罚〔2021〕12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6日9时30分,浙B0E537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通途路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货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0.16吨。2021年7月1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16日对胡廷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零捌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汇隆土建挖掘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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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详情 |
5 | 甬路政罚〔2021〕13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6日9时20分,浙B0F566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通途路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8.42吨。2021年7月1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16日对余文东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汇隆土建挖掘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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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详情 |
6 | 高新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03号 | 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22日10时45分,当事人利用车牌号为浙B1F757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输建筑垃圾,途经通途路与晶源路交叉口东南侧时,后挡板未完全密闭,有少量建筑垃圾漏出悬挂于后挡板上,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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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1 | 详情 |
7 | 甬路政罚〔2021〕1444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9日9时20分,浙B0J766自卸货车(4轴)行经通途路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货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9吨。2021年7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9日对刘孝兵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汇隆土建挖掘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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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详情 |
8 | 甬路政罚〔2021〕74255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3日9时50分,浙B0E537自卸货车(4轴)行经通途路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鄞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治超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6.08吨。2021年6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3日对胡廷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陆拾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汇隆土建挖掘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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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详情 |
9 | 甬路政罚〔2021〕74253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3日9时50分,浙B0H597自卸货车(4轴)行经通途路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货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1.75吨。2021年6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3日对朱向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汇隆土建挖掘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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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详情 |
10 | 甬路政罚〔2021〕74254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3日10时0分,浙B0J766自卸货车(4轴)行经通途路与东外环交叉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3.97吨。2021年6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3日对李逢立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叁拾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汇隆土建挖掘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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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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