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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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综剪板厂、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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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1273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综剪板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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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13 |
2 |
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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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1262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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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13 |
3 |
佛山市顺德区源港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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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1262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源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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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1-01 |
4 |
李天平、朱悦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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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66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天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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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9-17 | 2019-09-24 |
5 |
广东易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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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985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易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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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19-09-19 |
6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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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42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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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08-08 |
7 |
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得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朱悦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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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9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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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09-27 |
8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综剪板厂与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朱悦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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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9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综剪板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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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09-27 |
9 |
佛山市顺德区源港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朱悦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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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9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源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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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09-27 |
10 |
李天平与朱悦欢、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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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663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天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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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2-14 | 2019-05-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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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执12733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2 | 详情 |
2 | (2019)粤0606执12627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9 | 详情 |
3 | (2019)粤0606执12623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9 | 详情 |
4 | (2019)粤0606执9853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3 | 详情 |
5 | (2019)粤0606执6634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3 | 详情 |
6 | (2019)粤0606执4289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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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06民初1494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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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9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综剪板厂 被告- 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 朱悦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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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朱悦欢: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综剪板厂与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朱悦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14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综剪板厂支付货款(包括装卸费、吊机费)141469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所欠款项为基数从2018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还欠款之日止);二、被告朱悦欢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9.38元、财产保全费1227.34元,合共4356.72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综剪板厂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朱悦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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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
2 |
(2018)粤0606民初1494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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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9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源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 朱悦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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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朱悦欢: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源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朱悦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14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源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573.5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二、被告朱悦欢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源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8.74元、财产保全费1214.68元,合共4293.42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源港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朱悦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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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
3 |
(2018)粤0606民初149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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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9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得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 朱悦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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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朱悦欢: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朱悦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14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得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586.34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二、被告朱悦欢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得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1.38元、财产保全费1837.12元,合共7088.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利得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朱悦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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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
4 |
(2018)粤0606民初141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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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163号 | -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锦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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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将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80.6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2.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递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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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5 |
(2018)粤0606民初141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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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158号 | - |
原告- 佛山市锐勤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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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锐勤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将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锐勤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433.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7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锐勤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14.16元,由原告佛山市锐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14.16元,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递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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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6 |
(2018)粤0606民初1416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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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1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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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991.83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为251.98元,此后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本金83991.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7月3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13.18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7.41元,由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15.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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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7 |
(2018)粤0606民初139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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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39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易创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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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易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易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487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26日的利息为693.52元,此后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本金1434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7月2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易创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1.96元,由原告广东易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84.67元,由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17.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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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8 |
(2018)粤0606民初166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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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663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天平 被告- 朱悦欢 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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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悦欢、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天平与被告朱悦欢、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166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悦欢、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天平支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505.58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5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被告朱悦欢、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天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42元(原告李天平已垫付),由原告李天平负担13.14元,由被告朱悦欢、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28.8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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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9 |
(2018)粤0606民初1416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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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41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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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1416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3991.83元及利息4535.55元(利息从2018年7月13日起按总金额每天千分之三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斯琳、人民陪审员赖胜荣、陈建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何斯琳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李秋霞担任记录。本案定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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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10 |
(2018)粤0606民初139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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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39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易创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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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易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富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1397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3487元及滞纳金41611.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斯琳、人民陪审员赖胜荣、陈建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何斯琳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李秋霞担任记录。本案定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时四十五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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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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