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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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环临罚[2021]第2000109号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临罚[2021]第2000109号当事人:浙江辛乙堂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2788(2幢整幢)法定代表人:彭仁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T2021年7月2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2788(2幢整幢)的生产场所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刷漆车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涉嫌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6月,主要从事门、家具、实木地板、景观木制品、木质门窗、五金配件、锁具等生产、销售、安装。2021年7月2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工人正在车间内刷底漆,刷漆车间窗户未关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7月26日)》1份和现场照片6张,证明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刷漆车间窗户未关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等事实;2、《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3日)》1份,证明2021年7月26日当事人正在生产,刷漆车间窗户未关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等事实;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4、法定代表人彭仁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5、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冯新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签字的有效性等事实;6、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部分)、环评报告表审查意见函(临环审〔2014〕166号)、废水废气自主验收意见和临环验[2018]Q10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按照环保的相关规定办理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审批时生产工艺及要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7、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8、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杭环临违改[2021]QS13号)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知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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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2 | 临公(青山)行罚决字[2018]10908号 | 临安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5月4日,位于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横畈产业区块的浙江辛乙堂木业有限公司于劳动人员杨某建立劳动关系,但一直未将该流动人口杨某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于2018年4月26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辛乙堂木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辛乙堂木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及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临安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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