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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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欧莱克(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军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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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5253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欧莱克(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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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20 | 2021-07-05 |
2 |
马双文、王世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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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43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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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3 |
马双文、王世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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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10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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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4 |
马双文、王世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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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97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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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5 |
李宾马双文、王世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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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24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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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6 |
胡广马双文、王世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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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10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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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7 |
吕峰马双文、王世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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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31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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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8 |
杨峥马双文、王世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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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41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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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9 |
钟黔安、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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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366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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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10 |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双文、王世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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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11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何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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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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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欧莱克(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钱军 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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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10-18 |
2 | (2020)粤0511民初8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军) 李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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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G70 | 2020-10-17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弟弟 被告-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李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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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G47 | 2020-05-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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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511执1578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0 | 详情 |
2 | (2021)粤0511执690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详情 |
3 | (2021)粤0304执12411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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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65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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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655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钱记到家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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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6556号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钱军、李钦、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钱记到家技术有限公司:原告黄汉良与被告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钱军、李钦、李诚发、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钱记到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655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归还款项人民币412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支付利息人民币2.129万元(以170万元为本金,按4倍LPR自2020年7月29日计至2020年8月28日);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支付利息人民币57.103万元(以412万元为本金,按4倍LPR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19日);四、请求判令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五、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金额总计:4,712,32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8日15时45分在第133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王菊贞电话:0755-866081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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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2 |
(2021)粤0305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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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77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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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772号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孙可可与被告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孙可可与被告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拓展协议》于2020年9月2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可可返还服务费50000元和设备款2098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7.3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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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3 |
(2021)粤0304执异625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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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625号之一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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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625号之一钱军、李钦、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忠申请追加钱军、李钦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异6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追加被申请人钱军、李钦为本院(2021)粤0304执12411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钱军7000万元、李钦3000万元),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53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向申请人李忠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联系人:郭盈联系电话:0755-219810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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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4 |
(2021)粤0305执45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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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55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勇 被告-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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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559号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559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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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5 |
(2021)粤0305民初4772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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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77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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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772号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可可与被告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你可以到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10室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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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6 |
(2021)粤0305执5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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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3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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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36号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晋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36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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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7 |
(2021)粤0305执455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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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55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勇 被告-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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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559号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867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5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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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8 |
(2021)粤0305执53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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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3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苏晋魏 被告-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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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36号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晋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976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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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9 |
(2020)粤0304民初53877号案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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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8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忠 当事人-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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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877号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忠与被告你们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二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二公司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忠支付2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3月25日起计至被告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国银证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0元,由二被告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卢彦宇82918999-76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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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10 |
(2020)粤0305执1441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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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41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杨峥 被告-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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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4411号深圳市七分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774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44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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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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