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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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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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258号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申请人-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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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6-02 |
2 |
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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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保253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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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14 |
3 |
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普通合伙)与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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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财保26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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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25 |
4 |
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与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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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2983号之二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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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4-16 |
5 |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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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保889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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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1-06-02 |
6 |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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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97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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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4-12 |
7 |
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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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执2729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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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2-04 |
8 |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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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575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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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09-16 |
9 |
台州市黄岩春夏塑料模具厂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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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22执1095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春夏塑料模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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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6-29 |
10 |
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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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保286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普通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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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05-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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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0122执1095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4 | 详情 |
2 | (2019)粤0310执2729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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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10民初3973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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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97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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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3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号码为210437650001220171110126811926的汇票款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86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918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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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2 |
(2020)粤0310民初2983号公告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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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298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普通合伙) 被告-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腾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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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2983号之二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普通合伙)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11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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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3 |
(2020)粤0310民初2983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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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298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普通合伙) 被告-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腾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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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2983号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普通合伙)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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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4 |
(2019)粤0310民初3973号开庭公告(改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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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97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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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3号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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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5 |
(2019)粤0310民初3977号开庭公告(改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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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97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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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7号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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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6 |
(2019)粤0310民初3977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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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97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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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7号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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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7 |
(2019)粤0310民初3973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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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97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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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3号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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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8 |
(2018)粤0310民初656号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周志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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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民初65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周志超 新疆佰聚亿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新疆康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深圳市恒洲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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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656号周志超、新疆佰聚亿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新疆康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周志超、新疆佰聚亿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新疆康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恒洲信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10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925433.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865050.9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以1393206.9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以167175.4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0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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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9 |
(2018)粤0310民初656号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周志超等七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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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10民初65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新疆康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新疆佰聚亿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洲信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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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656号周志超、新疆佰聚亿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新疆康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周志超、新疆佰聚亿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新疆康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恒洲信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就(2018)粤0310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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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10 |
(2019)粤0310执1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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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执1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柯华 被告-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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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执18号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柯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坪劳人仲(龙田)案[2018]31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执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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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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