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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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消)行罚决字〔2021〕0345号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西区的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1#厂房和总装车间之间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决定给予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慈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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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 详情 |
2 | 浙慈卫职罚〔2020〕0365号 |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
A、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排3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B、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C、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未书面告知3名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浙江富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A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B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C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罚款数额裁量标准,经合议,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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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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