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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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银耀机械租赁服务部、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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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执161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湾区银耀机械租赁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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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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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恒坚不锈钢厨具店、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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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1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坪山区恒坚不锈钢厨具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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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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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彬、章俊标、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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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53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维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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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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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斯耐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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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57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斯耐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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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5 |
高栏港区平沙镇林达丰五金交电商行与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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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33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高栏港区平沙镇林达丰五金交电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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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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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俊标与梁玉萍、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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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民终37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章俊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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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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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玉萍与章俊标、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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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梁玉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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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1-07-15 |
8 |
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湘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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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执18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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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12-03 |
9 |
广东凯升管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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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3执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凯升管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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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2-17 |
10 |
章俊标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戴艺文、翁莲珊、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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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民终16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章俊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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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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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404执1611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6 | 详情 |
2 | (2021)粤0404执1535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5 | 详情 |
3 | (2020)粤1803执36号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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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10民初7126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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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126送达公告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坪山区恒坚不锈钢厨具店 被告- 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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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126送达公告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坪山区恒坚不锈钢厨具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10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坪山区恒坚不锈钢厨具店货款250574.1元。二、被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坪山区恒坚不锈钢厨具店逾期付款利息21298.7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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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2 |
(2020)粤0310民初7126号应诉及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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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1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坪山区恒坚不锈钢厨具店 被告- 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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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7126号应诉及开庭公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坪山区恒坚不锈钢厨具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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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3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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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41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威立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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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威立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粤0402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2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威立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11900.30元;二、被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威立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711900.3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1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234元,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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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4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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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2民初165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章俊标 章鸿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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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鸿霖: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俊标、章鸿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被告章俊标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请求: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2019)粤0402民初165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含计的应收利息罚息40905.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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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5 |
(2018)粤0404民初13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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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136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湘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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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1361号珠海湘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湘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404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湘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1,500元;二、珠海湘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141,5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1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74元,由被告珠海湘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徐有黄秋燕联系电话:0756-7265128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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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
6 |
(2018)粤0404民初13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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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136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湘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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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1361号珠海湘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宏兴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湘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本院邮寄送达被退回,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土石方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1415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从2018年5月9日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逾期不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徐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洪成孟、人民陪审员张水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联系人:徐有黄秋燕联系电话:0756-7266328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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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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