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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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应急罚字[2021]第2000021号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2021年3月30日,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隐患曝光暗访小组提供的线索,在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的杭州富阳飞隆环保固废利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机修车间液化气瓶混放(氧气与乙炔)且未采取防倾倒措施、储存危险化学品锌粉未设置防潮托盘。雨水池未设置“有限作业空间”安全警示标志、高温熔融作业岗位未设置“遇水爆炸”安全警示标志、储存锌粉的场所无“不能用水灭火”安全警示标签。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以涉嫌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及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为由立案。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近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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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2 | 杭富公(常)行罚决字[2019]50153号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常安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1月16日上午,我局常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幸福村杭州富阳飞隆环保固废利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富阳飞隆环保固废利用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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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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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019 | 杭州富阳飞隆环保固废利用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 | 2000 | 无效 | - |
2 | 2015-067 | 富阳鹿山双龙化工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 | 20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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