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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新能源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长治市和平东街70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9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8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康永刚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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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晋0105执1879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申请执行人-康永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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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19-10-17 2019-11-21
    2

    孙增立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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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晋03民初24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孙增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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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1 2019-10-31
    3

    申健军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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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08执恢794号 -

    申请执行人-北京人人众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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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09-23 2019-11-06
    4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长治市融利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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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最高法民终46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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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2019-08-09 2019-10-21
    5

    执行人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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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晋0107执316-1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武秀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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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2019-05-28 2019-07-02
    6

    安徽长江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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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皖13执75号之三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江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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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1 2019-06-05
    7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任保林、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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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晋01民初11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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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26 2019-11-10
    8

    执行人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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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晋0107执316号 -

    申请执行人-武秀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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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2019-03-19 2019-11-04
    9

    武秀清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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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晋0107民督1号 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武秀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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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2019-01-25 2019-07-22
    10

    高保良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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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晋0402执475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高保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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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2018-11-19 2020-03-09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晋01民初11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被告- 任保林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 任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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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G32 2019-07-23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被告- 任保林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 任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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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G66 2019-01-06

    失信被执行人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京0108执恢79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28 详情
    2 (2019)晋0105执1879号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24 详情
    3 (2019)皖13执75号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2-19 详情
    4 (2017)晋04执194号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11-29 详情
    5 (2016)晋04执157号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11-24 详情
    6 (2016)津0116执58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6-08-30 详情
    7 (2016)京0108执546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6-02 详情
    8 2014年丰执字第07839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4-11-14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103民初1875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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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3民初18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省三狮物资供销总公司 被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 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 申健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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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875号之一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申健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三狮物资供销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三狮物资供销总公司款项7794800元及资金占用费2715600元(暂计至2017年3月9日,此后以7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申健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9862元,由被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申健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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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3
    2

    (2017)浙0103民初187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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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3民初18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省三狮物资供销总公司 被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 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 申健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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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875号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申健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三狮物资供销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7794800元,资金占用费2715600元(2013年5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计1226000元;2015年1月1日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八厘计算,暂算至2017年3月9日,计798天,为1489600元),合计约10510400元;2、被告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申健军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申健军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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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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