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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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住建罚字〔2022〕第72号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木渎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6日,在木渎镇花苑路(金山路-新华路)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3.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叁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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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 详情 |
2 | 苏住建罚字〔2021〕第157号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木渎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05月10日,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壹拾壹万伍仟零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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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1 | 详情 |
3 | 苏住建罚字〔2021〕第57号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木渎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8月10日,在木渎紫金路(渔洋街-广微路段)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壹拾玖万肆仟陆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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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详情 |
4 | 苏住建罚字〔2021〕第58号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木渎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7月25日,在木渎镇玉山路(金山南路-金枫路段)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贰拾玖万零柒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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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详情 |
5 | 苏资规新罚字(2020)13号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66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664平方米;2.处非法占用的土地(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0×4664=4664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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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 详情 |
6 | 苏土罚字(2020)2号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912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9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0×9912=991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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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详情 |
7 | 苏国土吴罚字(2019)59号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73.8平方(2.66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94.99平方米(2.39亩)土地上建造的道路和其他附属设施。3、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8.77平方米(0.27)土地上建造的道路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和20元的罚款:计10元×1594.99平方米=15949.9元人民币和20元×178.77平方米=3575.4元人民币,共计19525.3元人民币。并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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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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