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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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公(消)行罚决字〔2018〕0140号 |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花园路43号的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20406612900009642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2018年9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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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嘉价检处〔2018〕1号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2016年技改新建一台800吨/天垃圾焚烧锅炉,由于配套发电机组尚未安装完成,利用能达步云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达公司)2#机组并网发电,通过云电800线垃圾焚烧计量关口上网。2016年10月底至2017年6月,共计发电1452.2万kWh,其中厂用电351万kWh,上网电量为1101.5万kWh。我们检查核实,这部分上网电量1101.5万kWh中,2016年10月底至2017年3月上网电量948.2142万kWh已经浙价资[2017]58号、浙价资[2017]117号核定。供电公司后期对上网电量进行了调整:从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2017年8月至10月的上网电量中扣减1101.5万kWh,其余上网电价按0.5058元/kWh执行;同时调增能达公司上网电量1101.5万kWh,上网电价按照燃煤标准0.4788元/kWh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嘉兴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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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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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0029 | 嘉兴市嘉源康恒环境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180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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