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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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70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开发的青山湖科技城轻轨站周边商住项目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宝龙广场西侧,2021年3月9日,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用一台水泵将场地内的黄泥水抽至场地内的雨水井排放,排放的泥水经管道流入施工场地外的市政管网内,2021年03月09日10时02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山湖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该行为,经查,当事人取得了排水证,但未按照要求排放污水,当事人行为属于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停止了排水。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一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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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详情 |
2 | 杭临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054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展骧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宝龙广场项目,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020年9月4日11时12分,队员对该项目进行检查时,因工地内路面未完全硬化,有泥土附着,导致工地内车辆在进出科技大道宝龙广场前的工地出入口时,造成有轮胎泥印污染路面,污染面积长10米,宽7米,面积为70平方米。当事人行为属于损害城市道路,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经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对路面进行了冲洗。鉴于当事人及时对路面进行了冲洗,属于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情形,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陆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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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详情 |
3 | 临城法罚字[2018]第41010953号 | 临安市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9月21日15时25分,杭州市临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展骧实业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与科技大道西北侧宝龙旭辉城工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根据现场勘查和临安市飞翔土地测绘规划设计公司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编号HF000283,HF000305,HF000304),在工地的东侧建设1处为1号楼,钢混结构,地下二层在建,建筑面积13565.81平方米。工地的西侧共有6处,其中11号楼、12号楼、13号楼、14号楼、15号楼在建中。11号楼三层在建,建筑面积2487.82平方米,12号楼三层在建,13号楼为两层在建,12号13号楼建筑面积4447.36平方米,14号楼地下两层在建,15号楼一层在建,14号15号楼建筑面积3545.55平方米,24号楼三层已完工,建筑面积为3132.64平方米。7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为27179.18平方米。根据杭州临安中鑫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临安中鑫估字(2018)第205号,临安中鑫估字(2018)第335号),7处建筑总造价为贰仟伍佰贰拾柒万捌仟伍佰元整(2527.85万)。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在责令停工后,当事人存在多次抢建情况】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存在责令停工后仍然多次抢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局集体讨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佰伍拾贰万柒仟捌佰伍拾元整(25278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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