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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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35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皋亭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皋亭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09月03日10时20分,我局上塘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皋亭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杭州拱墅区石祥路196号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在上述地点共建造有南北向三幢建筑物,其中最南侧为1号楼,共二层,为后期扩建的钢结构房屋,其中二层局部为夹层结构;最北侧为2号楼,共二层,砖混结构;中间是3号建筑,为钢棚层。执法人员现场结合由浙江省国土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地点涉嫌违法建筑物的《测绘测量报告》比对可知,1号楼一层建筑面积3507.86平方米,二层面积为829.33平方米,;2号楼一层面积174.92平方米,二层面积为155.46平方米;3号建筑面积255.79平方米;三幢建筑物面积合计4923.36平方米。检查中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经进一步调查可知,该处建筑物有当事人在2000年左右搭建,且未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拆除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罚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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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详情 |
2 | 杭土资拱罚字【2017】第01号 |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规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占用农用地用于公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构)筑物面积1004平方米,移交拱墅区人民政府处置;2、对非法占用的364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按15元/平方米罚款,计人民币5469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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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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