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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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新公(消)行罚决字〔2016〕0006号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宁波高新区江南路1958号的宁波施耐德配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茂宽)2号厂房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场所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且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宁波施耐德配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帐号:63382638535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 2016年1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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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甬地税稽罚〔2015〕21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地税稽罚〔2015〕21号 被行政处罚对象名称:宁波施耐德配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孙茂宽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4月工会福利支出帐户列支2月份发放给员工床上用品42680.00元、毛毯32123.00元、2014年6月工资费用科目列支30周年厂庆当月为员工饭卡免费冲值40900.00元、2014年12月预提费用科目反映当月向员工发放羽绒服67328.00元,均未按规定在实际发放月份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013年4月与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50400.00元,未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2014年1月至6月期间与外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合计5106888.00元,未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处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和少缴印花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5083.43元。限该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入库,该单位已自动履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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