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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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德环罚[2021]第2000016号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德环罚〔2021〕10号当事人: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519228907住所: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建洪2021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至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主要生产肥皂、皂粒和甘油,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纳管排放。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自建污水处理站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实际废水排放量为6.0289万吨,远超你公司《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编号:浙EA2012A0163)上许可废水排放量(1.33万吨/年)。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9日对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交听证申请,亦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现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农商银行永安支行;户名:乡镇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生态环境局罚没款);帐号:881140012013010004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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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详情 |
2 | 德公(治)行罚决字[2017]12191号 | 德清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8月15日下午,违法行为单位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领取1.28吨双氧水,但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未及时登记出库数量。同年08月20日上午,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使用过后剩余的0.58吨双氧水返还危险化学品仓库,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对入库情况也无及时登记,导致双氧水实际库存数量与登记数量不符,于同年09月0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华诺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德清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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