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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飞车轮

    台州市华飞车轮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路南后阮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87号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87号被处罚人:台州市华飞车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16191412E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长浦新村根据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2019﹞61号专题会议纪要,本机关于2020年5月8日,对台州市华飞车轮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行为依法予以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20年6月29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台路综罚先告字〔2020〕第0096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经查明,被处罚人台州市华飞车轮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工业缝纫机、摩托车配件等业务。被处罚人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长浦新村(原后阮村),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4754平方米。2004年被处罚人因业务需要,在厂区内建成四幢建筑物(均是地上两层、钢架结构),至2020年5月8日案发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台州市准诚测绘有限公司实测,上述四幢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8039.90平方米。经杭州衡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评估,上述四幢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9482265.00元。根据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61号),上述违法建设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61号),证实了上述建筑物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要求本机关依法处理的事实;2.《国有土地使用证》﹝路国用(2009)第00064号,路国用(2015)第00008号﹞,证实了上述建筑物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土地座落位置以及土地用途、使用权面积等情况;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上述建筑物的具体建设位置、主体结构、建设规模、投入使用等情况;4.王秩敏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经营范围、上述建筑物建设时间、已投入使用情况,至2020年5月8日案发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台州市准诚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层分户图》,证实了上述建筑物实测建筑面积为180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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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2 详情
    2 台路环罚字[2020]16-1号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环罚字〔2020〕16-1号当事人:台州市华飞车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16191412E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5月13日,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后阮村的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建设项目涉嫌违反环评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本机关于检查当日立案,并于2020年6月1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00年6月在路桥区路南街道后阮村建成汽摩配件、摩托车、发动机等组装加工项目(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第67项,环评类别: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于2000年6月份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为数控车床30台,摩托车组装生产线2条,发动机组装生产线1条,发动机调试车间4间等;生产工艺流程为汽摩配件毛胚--精加工--成品,摩托车配件--组装--成品,发动机配件--组装--调试--成品;生产过程中发动机调试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排环境,产生的废铝屑等固废散落在地面,未完全收集,没有建设专门的收集堆放场所。2020年5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3-1-002号),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汽摩配件、摩托车、发动机等组装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处理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并于2020年6月23日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路环罚听告字〔2020〕16-1号)、送达回证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建设项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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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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